安通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十一)
第二部 分人身权
章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2.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
(3)是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除民法保护外,还通过刑法、行政法等保护。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任何自然人均有人格权;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具有身份权。人格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身份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权利起止时间不同。人格权产生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相同;身份权产生于自然人取得某种身份,终止于身份的丧失。与特定身份的状态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