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考试政法大学民法资料复习资料五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 )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 )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 )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 )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 )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