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 )亲自代理的义务;
(3 )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 )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1 )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 )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 )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 )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 )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 )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 )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