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二)
7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1、根据条件成就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80、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来源:www.examda.com
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三)债务转移行为。(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7、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8、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9、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92、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2、代理行为的范围: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3、代理行为的限制: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3)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其他主体不得代理
93、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实现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94、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普遍适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95、代理行为的限制: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6、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1)明示的追认。(2)默示的追认。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9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0、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2、期限的民法意义:1、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3、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4、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5、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3、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约定期限
104、期限的计算方法: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时效的法律特征: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108: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 2、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109;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
110、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11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a、提起诉讼,即起诉。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C、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的要件:1、必须是无终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
11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时间不同。3、目的不同。4、可变性不同。5、适用对象不同。
116、民法上物权的分类:(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17、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18、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120、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1、民法物权保护方法包括:一、确认物权归属二、物上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某种妨害时,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物权效力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请求停止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三、债权请求权
122、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而只以妨害物权行使为条件;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方法保护物权时,须以对物权损害已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债权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12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4、财产所有权含义:一、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碍的义务。三、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和保护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5、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一)所有权是物权中一的物权。(二)所有权产完全物权。(三)所有权是权。(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126、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财产所有权,是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127、财产所有权的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一、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无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人的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有处分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但非所有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住所,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以及全部权能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赁、承包、抵押、留置等关系都属于这些情况。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人的分离,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
129、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二)收益。1)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独立的物。例如:果树结的果、家禽生的蛋。2)法定孳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向他人收取的利益。例如: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三)没收。(四)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五)添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130、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
133、所有权客体的灭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的客体是原材料的,在生产、使用中消耗或转化为新的产品,原物的所有权就消灭了。2)所有权的客体是可消费的物品,因原物被消费而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的客体由于自然灾害而灭失。
133、所有权的转让: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通过实施某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转让给他人。
134、抛弃所有物:依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是法律允许的。因抛弃行为,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
13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其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便消灭了。
136、所有权主体消灭:是指作为所有权人的公民死亡和法人终止。
137、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也称共同所有权。
138、财产共有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即在法律上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财产。
139、按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离权利,分担义务。
140、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根据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事先无协议的,各共有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按占共同财产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141、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
142、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3、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14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145、共同共有的种类:(一)夫妻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
1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所有人对建筑物独立部分(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结合产生的权利总称。
147、区分所有的内容:(一)专有部分。(二)共有部分。
148、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有益性(二)用益物权的独立性(三)用益物权的实体支配性
149、用益物权制度,在各国物权立法体系中居于越来越显要的地位,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其中为重视的有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50、用益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2、用益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定限物权。
151、地上权的法律特征:1、是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为目的。3、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152、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153、永佃权的特征:1、永佃权是以他人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2、永佃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成立要件
154、我国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承包经营权三、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特征:1)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3)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4)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
15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
156、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这是担保物权的首要特征。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为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有:1、法定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性。具体表现为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性。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权的种类:1、根据抵押权标的物类别的不同,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2、根据对抵押权有无特殊规定,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3、根据对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160、抵押权的设定:其设定条件为: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3、必须存在被担保的债权。4、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161、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所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及其从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灭失而所得的赔偿金。
162、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16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折价方式 2)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164、抵押权的实现后果:1)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2)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65、特殊抵押权:(一)额抵押权。(二)财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四)动产抵押权。
166、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