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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五章

2007年1月29日来源:233网校

民事行为种类  条件/类型  备注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4.标的可能。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B.责任承担:

  a.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之间借款无效,返还借款依据不当得利返还)。

  b.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c.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d.双方恶意串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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