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六章
G.无权代理:
类型 | 效力 | 善意人 资格 |
第三人 权利 |
追认 | 相对人的权利 | ||
催告权 | 撤销权 | ||||||
狭义无权代理 | 1. 自始无权。 2. 超越范围。 3. 超越时间。 |
未定 |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1.盗用他人文件 2.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 善意且没有过错。 |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的第三人行使催告权的条件:I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II行使催告权应当有相当的期限;III行使催告权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表示。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I应当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II第三人在缔结条约时应当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①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内容应当根据第三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条件:i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ii须本人未行使追认权,第三人未行使撤销权;iii无权代理行为应为合法行为;iv第三人为善意。
②对本人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表见代理的问题: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 ABC
A选项: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选项:甲没有代理权,因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选项:丙可能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H.滥用代理权(前提是有代理权):
a.自己代理:可能有效,未形成通说。
b.双方代理:可能有效。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除非没有通谋,此时负分别责任)。
下列各项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超越代理权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CD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其中选项A、选项B的内容属于无权代
理;而选项C、选项D的内容则属于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无权代理的前提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没有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虽然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则没有获得授权。
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委托代理终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注意是所有继承人都承认才行。
(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J.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转代理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1: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请求甲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丙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ABCD甲转委托的行为事先经过乙同意,根据《合同法》,甲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而甲选任丙及对丙的指使无过错,丙对损失的发生也无过错,抢劫属意外事件。
例2: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AB.本题考法律关系的效力。 A无需多说。乙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构成表见代理。B当选。乙与例3.、丙就甲的存折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其效力须待甲的追认,不属“有效”。C不选。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行为作为借款行为的从行为具有相同命运。D不选。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 )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参考答案]:B.委托代理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如雇佣等产生。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一定是授权行为,而且这种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举例说明:甲委托乙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甲与乙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这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乙出庭时并非是向法院出示该委托合同,而是应当由甲另行书写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就是代理权的依据。该授权委托书只需要甲签字即可,并不需要乙也在上面签字,这表明其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4、张某既能干又热心,同事、邻居、朋友都对其非常信任,常委托其代做一些事情。请判断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
A.张某代理乙购买29英寸电视机一台B.张某代丙起草一份重要的购销合同的底稿
C.张某代丁请丁的朋友吃饭D.张某代戊继承戊父的遗产
AD[解析]:民事代理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必须有三方当事人;有意思表示因素;使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故选项B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而非代理,不当选。而请人吃饭属于好意行为,双方当事人不打算发生法律活动,选项C亦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