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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七章

2007年1月29日来源:233网校

  3.起算:

  a.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981年1月1 13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 )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1982年1月l 日 B.2000年6月30 日

  C.2001年1月1 日D.2001年6月30 日

  [参考答案]:B[解析l:本题主要是发现20年的长诉讼时效在这里是个陷阱。20年的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开始计算,后的截止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6月30日,后的截止日就是2000年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B.

  b.几种特殊起算方式: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始起算。无履行期限不受20年限制,20年后可要求还款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起算。

  (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如外伤),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内伤)。

  (七)国家赔偿适用2年诉讼时效,从国家职务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c.民法通则实施前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二)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4.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

  a.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b.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钱某被派往驻外使馆工作,临行前在某商场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服,购买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出国后,钱某在次穿着时即发现西服有一破洞,因在外而无

  法与商场交涉,1年半后回国,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时间太长拒绝,钱某遂到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钱某要求权利时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钱某不能到法院起诉

  B.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

  C.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钱某未丧失胜诉权

  D.钱某的行为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胜诉权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本题中原告的诉讼时效为1年,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专门适用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他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本题中只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导致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5.中止和中断:

  a.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6个月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多作肯定之规定。就是说,如果所剩时间不是6个月,在理论上还应补充6个月,以免假如只剩三两天的话,权利人事实上很难行使起诉权,起不到真正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作用。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8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还有4个月时效;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4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只有6个月)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中断:

  (一)诉讼时效因起诉(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破产、申请行政机关解决权益纠纷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驳回也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外)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承认)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6.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7.诉讼时效的延长:条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所有诉讼时效可延长,中止中断不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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