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二章
4.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如甲对乙享有债权20万,在乙房屋上设定抵押权12万,同时在丙房屋设定8万,拍卖时应当将乙和丙的房屋一起拍卖。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二)额抵押(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的限度,设定抵押权。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财团抵押
三、质权
质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物权,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典当行之营业质: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称为当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清偿时,担保物即为债权人所有,或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营业质不同于典权,典权性质为用益物权。营业质不同于质权,质权中禁止当事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移转为质权人所有,营业质不受此限制。
1.动产质权
A.设立:质权合同为书面合同,还为要物合同,生效要件:质物移交。
B.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①占有质物;②收取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为金钱的,可直接用于清偿,不是金钱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③质权的保全(有损坏或减价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④优先受偿;⑤担保法释不允许责任转质(未经过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他人是法律禁止,是无效的),承诺转质(质权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允许;⑥质权人对质不享有使用权,除非保存质物的需要,若使用则为不当得利;⑦质权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不适用);⑧保管费,有约定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不收取。
出质人的权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必须是财产权(人格权、人身权不能转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不动产原则不能设定质权)。
A.汇票、本票、支票、存单、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
B.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股东大会还由出质人出席,质权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权);
C.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法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不依当事人之间协议而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消极要件:占有动产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动产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2.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债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