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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五章

2007年1月29日来源:233网校

  A保证人的主体:

  1、自然人:偿债能力有无并不是充当保证人的条件。

  2、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1)职能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分支机构

  A.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

  B.法人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等,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董事、经理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在实践中有多大责任就应承担多大责任,但执行的时候,是以国家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和行政节余为限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能充当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充当保证人。

  5、其它组织,包括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B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各个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保证之债为按份之债;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之间承担法定的连带之债;

  (3)在连带共同保证之下,各个保证人内部之间还是有份额的,只不过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他们之间的份额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平均分担。

  2、注意区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3)在共同保证下,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分连带保证,保证人仍应依其保证的方式享有相应的权利。

  例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ABD.本题考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第18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承担保证责任后,他便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在其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ABD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丙不能就所有不足部分向丁、戊请求偿还,而应该平均分担不能获得甲的偿还的风险。C不选。

  保证的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依法院的司法解释,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意区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引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而关于这种债的诉讼时效就是保证诉讼时效——2年。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在起算点、中断、中止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保证合同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的成立。

  3.保证与物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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