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六章
3.提存
A.提存的原因:
a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未按清偿期受领或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B.提存的主体:公证处为提存部门,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
C.提存在的标的:适于提存者为限。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
D.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a.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b.风险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c.费用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d.孳息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人求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在取回提存物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除斥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取回权,形成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4.免除
免除是单方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免除一旦做出,不得撤销。
债务的免除是双方行为,免除效力是合意,免除时债务人若要还则债权人应接收。
国有债务的免除必须依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
5.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合的主要原因)
企业合并(人格混同)。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债的消灭基于财产混同消灭)。
男、女之间债务不能因婚姻而混同,此时诉讼时效中止。
混合后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