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三十一章
C.重点:离婚后夫妻财产处理问题:
a.夫妻共有财产的确定:
①夫妻共同财产:新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个人财产包括: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例:夫与妻规定,妻的收入归妻个人,男方收入归双方,所欠债务归男方,约定是否有效?应当认定为逃避债务协议,违法。
b.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双方负有连带责任;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所谓婚后个人债务,指婚后所欠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需要或资助个人亲友的债务或夫妻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d.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7.损害赔偿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重婚:
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9.收养法:
A.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14岁。
b.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B.收养人的条件:
a.无亲生、抚养子女。
b.有抚养能力。
c.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e.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
g.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C.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的,需双方自愿。收养年龄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求其意见。
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有宽松条件:
a.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b.不受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c.不受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E.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a.双方合意。
b.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夫妻共同收养的,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F.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a.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但还有一个伦理问题,如养父母收养子女,养母亡,养父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申请结婚,可否?不行。
b.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G.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