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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三十三章

2007年1月30日来源:233网校
  第三十三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范围和顺序(与监护人顺序和宣告死亡的顺序比较):

  a.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b.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的特别规定:

  a.配偶:配偶包括事实婚姻中的配偶。

  b.子女:

  (一)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顺序继承人。

  c.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d.兄弟姐妹:

  (一)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儿媳女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一)长期、经常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二)长期、经常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生活上的主要帮助。

  2.代位继承

  a.一般规定: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应视为顺序继承。

  (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b.特殊规定:

  (一)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c.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3.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a.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b.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c.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f.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他们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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