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总论第五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行为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3)必须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音行为
8.主行为和从行为
9.基本行为和辅助行为
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和标的和内容;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条件的种类
①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②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期限的种类
①始期与终期;
②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2)特点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