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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物权章

2007年3月29日来源:233网校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的自物权,因此,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的物权。

  2.与他物权: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该物、享有对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是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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