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物权章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的自物权,因此,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的物权。
2.与他物权: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该物、享有对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是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