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讲义知识产权第四章
三。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1.商标权的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为避免其商标独占权的冲突而提起的争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进行审查后,对申请可以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2.商标权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商标权的终止
(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① 保护期限届满;
② 商标权人声明放弃商标;
③ 被依法撤销。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人的一般权利,即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继承权。
(1)专有使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有使用权表现为:
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注册标记“?”、 “?”。
(2)禁止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转让权
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监督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5)收益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得收益。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6)缴纳注册费用。
五。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1.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六。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