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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章

2007年4月5日来源:233网校
  第六部分 继承权

  章 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

  ① 继承权是一种权、排他权。

  ②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

  ③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

  ④ 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

  ⑤ 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

  ⑥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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