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第二章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 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 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 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 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 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 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分配
(1)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
(2)特殊情况下的分配
①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② 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
③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人。
2.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