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第三章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立代书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1.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采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2.遗赠的特征
(1)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2)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遗赠是一种死后民事法律行为;
(4)遗赠是一种给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5)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实现遗产的转移。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的内容遗产分配遗产。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是遗嘱执行人,负有执行遗嘱的义务。
2.遗嘱执行的基本顺序和要求
(1)查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2)在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的情况下,查清遗产的范围、价值,保管好遗产;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清偿完债务的遗产,首先按照遗赠分配给受遗赠人;
(5)就剩余财产分配给遗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