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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自然人

2008年2月27日来源:233网校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 法定监护(团体监护);② 指定监护;③ 遗嘱监护;④ 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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