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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笔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08年3月1日来源:233网校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应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

  其次,管理人应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限。

  ③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①偿付义务

  本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以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为必要。应当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劳务费用。

  ②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③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有义务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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