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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著作权

2008年3月3日来源:233网校

  第二章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

  著作权人应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

  1。作者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2。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的人;

  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的人。

  3。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2)集体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3)混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4)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5)委托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6)匿名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7)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的构成要件

  (1)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能够用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3。作品的分类

  (1)根据作品物质载体所做的分类;

  (2)根据作品的功能领域而做的分类;

  (3)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4)独立作品和合作作品;

  (5)独立人作品和委托作品;

  (6)原作品和演绎作品。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间,就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包括: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1)使用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处分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处置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是处分权的基本标志。

  3.著作权的取得

  (1)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的,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著作权人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原因取得著作权的,称为著作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有:

  ①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例如: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因授权行为而取得;获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人,同时取得该作品的展示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② 依继承而取得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③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于前面规定。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7)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8)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遗作,其保护期限与作者其他作品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均进入公有领域。

  所有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社会公共财富。

  5.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

  (3)强制许可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人,申请人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

  四、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以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为前提,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传播人,一般为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事业者。

  2.邻接权的种类和内容

  ① 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亦称狭义的邻接权。

  (2)音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3)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的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复制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② 邻接权的内容

  (1)艺术表演者的权利

  艺术表演者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定许可。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A.权利的内容包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B.保护期限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其保护期限为50年。

  (2)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五、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利用,因而侵害著作权人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十一)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十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有以上(一)至(八)项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以上(九)至(十五)项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行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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