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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专利权

2008年3月3日来源:233网校

  第三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了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延伸到具有专利申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或设计,共同构思、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构成条件:

  ① 完成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1)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以及专利权的无效与终止

  1.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① 专利权自愿申请原则;

  ②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③ 一件发明一件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④ 审查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的要求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条件的,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驳回申请。

  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与异议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和异议相结合的制度。

  3.复审程序和复审决定的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进行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权的无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之日起生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 独占使用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② 收益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③ 处分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④ 表明专利权人身份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义务

  ① 实施专利的义务

  ② 缴纳年费的义务

  ③ 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2.专利权的限制

  ① 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② 善意使用原则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先用原则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④ 临时过境使用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 合理使用原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⑥ 强制许可原则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六、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构成专利侵权;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专利机关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行政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应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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