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商标权
第四章 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为区别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使用的专用标记。
商标权,亦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即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者,可以将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3)根据商标用途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营业商标、、商品商标、等级商标。
(4)根据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3.商标的作用
(1)区分作用;
商标可以区分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服务者;区分同一商品生产者、服务者所经营的不同商品或提供的不同服务。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2)表示和保证作用;
商标不仅表示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而且可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级、服务的水准,有利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广告宣传作用
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标,扩大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不仅可以防止消费者误认、误购,而且便于消费者选择,使消费者从众多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厂商中选择出自己认同的品牌或厂商。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申请注册和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经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经营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可以自愿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4)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的实体条件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2)商标构成要件
① 必须包含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② 不得含有商标禁用要件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1)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1.商标权的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为避免其商标独占权的冲突而提起的争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进行审查后,对申请可以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2.商标权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商标权的终止
(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① 保护期限届满;
② 商标权人声明放弃商标;
③ 被依法撤销。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人的一般权利,即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继承权。
(1)专有使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有使用权表现为:
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注册标记"?"、 "?".
(2)禁止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转让权
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监督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5)收益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得收益。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6)缴纳注册费用。
五、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1.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六、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