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五
80、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权处分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债务转移行为。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84、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85、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
(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
(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86、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
<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
<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
(2)、代理行为的范围:
<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
(3)、代理行为的限制:
<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
<3>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其他主体不得代理
87、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实现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88、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普遍适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
(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89、代理行为的限制:
(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
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0、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
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
(1)明示的追认。
(2)默示的追认。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