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八
128、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129、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0、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131、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
(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132、共同共有的种类:
(一)夫妻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所有人对建筑物独立部分(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结合产生的权利总称。
134、区分所有的内容:
(一)专有部分。
(二)共有部分。
135、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有益性
(二)用益物权的独立性
(三)用益物权的实体支配性
136、用益物权制度,在各国物权立法体系中居于越来越显要的地位,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其中为重视的有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37、用益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
(2)用益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定限物权。
138、地上权的法律特征:
(1)是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
(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为目的。
(3)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139、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140、永佃权的特征:
(1)永佃权是以他人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2)永佃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成立要件
141、我国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承包经营权三、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1)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2)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3)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4)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
14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
143、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
这是担保物权的首要特征。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为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有:1、法定性2、支配性3、排他性。
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性。具体表现为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性。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权的种类:
(1)根据抵押权标的物类别的不同,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2)根据对抵押权有无特殊规定,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3)根据对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160、抵押权的设定:其设定条件为:
(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
(3)必须存在被担保的债权。
(4)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161、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及其从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灭失而所得的赔偿金。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129、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0、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131、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
(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132、共同共有的种类:
(一)夫妻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所有人对建筑物独立部分(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结合产生的权利总称。
134、区分所有的内容:
(一)专有部分。
(二)共有部分。
135、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有益性
(二)用益物权的独立性
(三)用益物权的实体支配性
136、用益物权制度,在各国物权立法体系中居于越来越显要的地位,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其中为重视的有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37、用益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
(2)用益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定限物权。
138、地上权的法律特征:
(1)是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
(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为目的。
(3)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139、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140、永佃权的特征:
(1)永佃权是以他人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2)永佃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成立要件
141、我国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承包经营权三、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1)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2)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3)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4)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
14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
143、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
这是担保物权的首要特征。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为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有:1、法定性2、支配性3、排他性。
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性。具体表现为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性。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权的种类:
(1)根据抵押权标的物类别的不同,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2)根据对抵押权有无特殊规定,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3)根据对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160、抵押权的设定:其设定条件为:
(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
(3)必须存在被担保的债权。
(4)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161、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及其从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灭失而所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