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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

2008年5月14日来源:233网校

  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
  (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
  (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
  (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
  (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
  (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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