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三
235、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3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
(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
(三)支付违约金。
(四)定金责任。
(五)其他救济措施。
237、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
(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
(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
(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38、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39、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
(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40、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3)及时抢修义务。
(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4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4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43、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44、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5、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46、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
(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47、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48、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49、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50、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23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
(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
(三)支付违约金。
(四)定金责任。
(五)其他救济措施。
237、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
(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
(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
(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38、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39、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
(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40、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3)及时抢修义务。
(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4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4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43、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44、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5、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46、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
(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47、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48、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49、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50、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