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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概述

2008年12月27日来源:233网校

  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

  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点的比较:

  物权 债权

  主体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定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特定

  客体 只能是特定物 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

  内容 支配权 请求权

  权利设定和内容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排他性 有 无

  追及权 有 无

  优先权 有 无

  公示性 有要求 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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