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
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点的比较:
物权 债权
主体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定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特定
客体 只能是特定物 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
内容 支配权 请求权
权利设定和内容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排他性 有 无
追及权 有 无
优先权 有 无
公示性 有要求 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