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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章

2008年12月30日来源:233网校

  一、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过系统编篡,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内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民事法律规范。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我国无民法典,只存在实质意义上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私法全体,包括商法。中国是民商合一的。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概念 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且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范围 1. 横向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等)
2. 纵向的财产关系(财政税收关系等)
3. 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其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1. 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2.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特点 1. 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间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意思:内心的想法、愿望。表示:表现出来。
3. 等价有偿。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1. 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2. 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使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各国民法的渊源不完全一样,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制定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由立法机关专门制定

  1)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是一切民事立法的依据和调整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颁布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有重要地位,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渊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在该地方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同地方性法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

  7)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被称为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是民法的渊源之一。

  8)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除外。属于民法渊源之一。

  2、习惯法:不是立法机关专门制定的

  民事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反复奉行而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经国家认可后,成为习惯法。也属于民法渊源之一。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

(即民法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A,民法何时生效:
1)公布之日生效实施;
2)先公布民法,过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指民法可以使用的地域范围。
 
指民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适用。
B,何时失效:
国家机关命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一国两制,如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地方性法规。 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我国民法调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因素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由国际司法调整。
C,民法溯及力
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否使用,若可以使用,该法即有溯及力。原则上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
概念:指以法律解释法律,即立法解释。主要指制定法律的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概念:指以学理解释法律,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又称无权解释。
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成为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因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统称为有权解释
1.文义解释:即文理解释。指依照法律条文的字义确定法律的含义。
2. 理论解释:是指通过收集可供该法条解释的一切参考资料,如立法目的、立法史、法律体系等,依推理方式确定法律的含义。
理论解释有可能扩大(—扩张解释)或缩小(—限制解释)法律条文文义的范围。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概念: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资源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应均衡。

  3.民事主体合理的地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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