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四章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指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它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律特征:
1)是社会组织。(与自然人的主要区别)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场所可以有多个。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一)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1)所有制性质分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
2)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分类-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飞公司法人(未经改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2.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包括有权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能称其为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
4.社会团体法人:
(二)学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根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1)依公法设立,行使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
2)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各种公司。
2.社会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或股东、成员)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成立基础是人,也称人的集合。社团法人可以为营利也可为公益。如学校、医院是公益色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如,寺院,慈善机构。成立的基础是财产,也称财产的集合。财团法人也是公益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
1)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
2)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由法律赋予的。
2.与自然人相比具有的特点:
区别特点 | 法人 | 自然人 |
开始和终止的 时间不同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消灭 |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自出生开始,民事行为能力到达一定年龄且精神健康才能取得。 |
所受的限制不同 | 不同法人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 |
行为能力的 实现途径不同 |
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由权力机关(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
由自己实现 |
五、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行为终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只要法人的法定代表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都视为法人的行为。
2.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组织形式、组织体、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财产状况等重要事项的变化。
2.主要表现为:组织形式的变更、组织体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
4.清算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终结,由清算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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