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五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主体实施,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将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是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数额不大或数额虽大,但可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口头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有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手续才能成立或生效,包括公证、见证、审核、登记等。
3.其他形式:
1)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可以认定有效。如继承法承认录音遗嘱有效力。
2)推定形式。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3)沉默形式。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赠则表示放弃。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重点)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 和 要式法律行为 |
有偿法律行为 和 无偿法律行为 |
诺成性法律行为 和 实践性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 和 从法律行为 | |
分类依据 | 是否由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是否必须依一定方式为之 | 以其有无对价为标准 | 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 | 以行为与行为的关系 |
分类 | 单方:如遗嘱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 有偿法律行为:乙方支付一定对价的法律行为。如 货物买卖合同。 | 诺成性: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 主法律行为:能够独立存在,不易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
双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行为 | |||||
不要式: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性或程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如 一般买卖合同。 | 无偿法律行为:区的利益无需支付对价。如赠与合同 | 实践性: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药检。如保管合同。 | 从法律行为:反之。如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 ||
多方: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协议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2.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不管有无行为能力)可多方。
2)意思表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不管真实性。
3)标的。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不管其合法性。
(二)特别成立要件
除符合上述三条件外,还须符合某些特别的要件。
如实践性法律行为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要式法律行为须采取约定的特别形式才能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所具备的法定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须有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3)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实的。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