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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2009年2月11日来源:233网校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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