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十四:监护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②指定监护;
③遗嘱监护;
④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