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一:无效民事行为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