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七:代理权的发生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在代理权限之内认真行使代理权;
(2)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行使代理权;
(3)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代理人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3)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过错;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