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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二:物权的客体——物

2009年2月13日来源:233网校

  二、物权的客体——物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2、需要具备的法律特征:
  1)物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无法从物理上感知的无体物,不是物权法、民法意义上的物。如知识。
  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认识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脱离人体的器官、尸体等可以作为物。
  3)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物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文物-限制流通物;矿藏-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经由民事主体制定而特定化,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如徐悲鸿先生的画。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是相对的,种类物经由民事主体制定,即可转化为特定物。
  4、主物和从物
  两个独立的物必须结合一起才能实现经济目的,他们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主物和从物。权利人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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