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二十:留置权
(二)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