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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十九:借贷合同

2009年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借贷合同
  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借款合同的标的为金钱。
  金钱在物的分类上属于特殊性质的种类物,因此,借贷合同属于消费借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
  (2)借贷合同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往返过程。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即取得该款的所有权,有权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将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归还贷款人,再次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有偿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无偿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有严格限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不受限制;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贷款,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
  (6)借款合同订立的同时,一般有从合同。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①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②按照约定的期限接受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③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④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⑤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不得提前收取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③利率符合国家的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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