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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

2009年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并没有被承租人控制,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但一般自承租人接受租赁物时生效;
  (3)融资租赁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租赁物的提供者;
  除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外,还可以包括承租人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委托合同、承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4)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5)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选择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支付合理代价获得租赁物所有权、返还租赁物。
  (6)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3.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①出资义务;
  ②除去妨害的义务;
  ③协助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④租赁物瑕疵的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
  ①承担因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②保管、使用、维修、保险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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