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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六:仓储合同

2009年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与保管合同有相同之处,其法律特征是: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
  (2)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一般为生产资料,不包括不动产和一般零星物品;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①具备必要保管条件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②入库验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给付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④同意检查保管物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⑤通知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⑥催告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⑦保管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存货方的义务
  ①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②按期提取保管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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