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物的当事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事务服务的行为。委托人的事务可以包括除法律规定或事务本身性质决定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的任何事务;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支付处理事务的费用;
(3)委托合同一般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委托事务一般应当由受托人亲自完成;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论委托合同有偿还是无偿,委托人和受托人均负有一定义务。
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起成立。
(6)委托合同可以就一项事务订立,也可以概括订立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委托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②承担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③支付报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④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③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结果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⑤披露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⑥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⑦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