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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八:行纪合同

2009年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但与一般委托合同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委托事务;
  (5)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取得法律认可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③委托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①承担完成委托事务的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③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委托物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④给付额外取得的利益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⑤自行买卖委托物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⑥因第三人原因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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