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九: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中间人、介绍人,提供信息或机会。
2.居间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②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①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