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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五:邻接权

2009年2月19日来源:233网校

  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以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为前提,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传播人,一般为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事业者。
  2.邻接权的种类和内容
  ①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亦称狭义的邻接权。
  (2)音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3)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的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复制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②邻接权的内容
  (1)艺术表演者的权利
  艺术表演者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定许可。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A.权利的内容包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B.保护期限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其保护期限为50年。
  (2)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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