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十七: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人的一般权利,即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继承权。
(1)专有使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有使用权表现为:
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注册标记“?”、“?”。
(2)禁止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转让权
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监督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5)收益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得收益。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6)缴纳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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