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 第4页:专升本民法学复习(四)
- 第5页:专升本民法学复习(五)
- 第6页:专升本民法学复习(六)
6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二)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2、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63、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6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66、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67、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68、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2)虽非专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如森林、山岭、草原等;(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等;(4)为了保护人们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鸦片、海洛因、淫秽书画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7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72、有价证券:是指直接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7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7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75、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7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7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1、根据条件成就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80、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