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精解
本文导航
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例17(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
例17(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
讲师辅导: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系统的备考,233网校开设有成考VIP班、精讲班针对考试不同需要,有侧重点、分阶段的对学员进行辅导。有效结合历年考试特点,预测考试方向,梳理各章重要考点,分析考点出题形式,讲解答题思路,传授应试技巧。点击免费试听>>>
关注热点:2014成考报名时间及入口 报名条件 招生简章 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
辅导推荐:2014成考复习规划 模拟题 真题 教育理论备考专题 医学综合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