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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五部分婚姻家庭考点精解

2014年7月4日来源:233网校
  (二)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婚姻家庭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例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
  B.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C.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D.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可见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应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特别应注意,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考点2:身份法律行为
  例2亲属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
  A.可以由他人代理
  B.可以由本人进行和承受
  C.只能由本人进行和承受
  D.不能由本人进行和承受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亲属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亲属身份为依归,是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和后果,只能由本人进行和承受,因而亲属身份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原则上皆须基于亲属身份人本人的自由意思,且须亲自做出实质性意思表示,不得由他人代理。可见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3简述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要点】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评注】对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记忆,特别应注意身份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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