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因丽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撤销的效力游 及至行为开始时。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叫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 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角行为的要件可以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价格搞错的;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的,那就属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采用一般标准,即从~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的构成只有一个客观要件,即根据实施民事行为时的情形,民事行为的内容明显地有失公平。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为判断标准。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标准予以综合判断,如一方获利或者对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的故意等等。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参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2.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3.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