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失的时间范围。
2.期限的类型
按照期限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交付的期间等。
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
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上无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
3.指定期问。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违约金、赔偿金自仲裁机关或法院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等。指定期间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二)期限的法律意义
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时间范围。具体有一下三点: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2.决定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期限的确定
法定期限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起止时间点即始期和终期,指定期限由有指定权的机关作出的指定文书确定始期和终期,约定期限则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始期和终期。
2.期限的计算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10月9日上午11时到10月10日上午11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月皆为30日(《民通意见》第198条)。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始期的计算: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时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依《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也应认为有些例外。
终期的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 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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